有有效遗嘱就一定能继承到遗产吗?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目前社会老人经过一生的奋斗,在离世时一般多有房屋等遗产。而且现在很多老人都很宠爱自己的孙子辈的一代人,因此往往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继承,而这种拿着遗嘱的当事人大都想当然地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北京市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赵先生的祖父非常疼爱赵先生,早在几年前就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归赵先生继承。不过,在赵先生的爷爷去世后,赵先生迟迟没有办理任何继承手续,也没有向法定继承人们表示自己的意见。赵先生的爷爷去世半年后,他的两个女儿便找到赵先生和其父亲要求依法继承赵先生爷爷名下的财产。赵先生觉得自己有遗嘱,这些财产就理所当然都是自己的,两个姑姑没有理由继承。但两个姑姑认为老爷子虽然立了遗嘱,但是赵先生一直没有任何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她们就有资格来继承。赵先生这个问题应该怎样解决呢?。
首先,赵先生爷爷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遗留给赵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赵先生的祖父立下的遗嘱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因此,赵先生的爷爷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赵先生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其次,赵先生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在一般的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的,默认为接受继承;而遗赠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表示的,默认为放弃。
因此,本案中赵先生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受遗赠权。这种情况下,赵先生就不能通过其爷爷订立的遗赠继承到应得的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