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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北京离婚律师正在帮助协调一起协议离婚的案件。该案中涉及了一个问题,即是否一定可以在当初结婚登记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杜先生(化名)原籍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后入伍在北京服役,户口也暂时迁到了部队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的吴女士(化名),双方于六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后杜先生服役期满复原,户口又迁回了河北省秦皇岛市,而双方则继续在北京工作和生活。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经过一番协商谈判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对于应该去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问题,北京离婚律师却与对方律师发生了分歧。对方律师认为:既然双方是在北京市海淀区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离婚登记理所当然地也可以在该处办理。对此意见,北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因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本案中双方的户口均不在北京,所以应该回秦皇岛或衡水市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北京离婚律师有明确依据的意见,对方律师却在无相反依据的情况下拒不认可,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这对当事人则在图省事的考量下也决定去海淀区婚姻登记处试一把。
结果可想而知,今天一早双方请假来到了海淀区婚姻登记处,却直接被该处工作人员以北京离婚律师的上述理由驳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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