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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与李小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父亲王先生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
近日,因王先生失业,经济情况非常差。儿子遂将母亲李小姐告上法庭,其认为父亲王先生失业后,无收入靠救济金度日,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需支付原告抚养费,会导致原告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
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因此,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子女抚养费问题,无论如何承担,法律一般都不予干涉。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于协议完全无权干涉,《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法院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约定的抚养费进行调整。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法院即可以根据子女的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
【判决】
由于王先生待业造成原告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势必妨碍了原告的健康成长,王先生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学习,李小姐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
【结束语】
在离婚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法律上一般是认可的,但这并非铁板一块,完全不能改变。虽然曾经约定无须给付抚养费,但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在生活上发生巨大波动而经济能力严重下降,其无力或无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时,法院仍可以要求另一方去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给付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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