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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方:原告
代理阶段:一审
案件结果:胜诉
承办律师:北京离婚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某与王某某将自己的某套房屋在2017年3月25日以人民币503万的价格出卖给被告胡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伟应支付购房定金20万且在2017年5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62万元,但被告胡伟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前述房屋首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欲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被告胡伟辩称,因为北京在2017年3月26日出台购房新政,导致其名下的商住两用房价格骤降,其丧失支付首付款的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各方不承担责任。故被告胡伟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应向其退还20万定金。
二、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对被告胡伟以受购房新政的影响无法继续购买原告房屋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拒绝购买房屋,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胡伟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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