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居住在出租屋里的老韩拿到了法院刚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他显得非常沮伤。由于和妻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他已经5次向法院提出离婚,除第一次调解和好的外,另外4次法院均判决未准予离婚。这次已经是第6次了,可法院还是驳回了老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世纪70年代中期,老韩由媒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徐女士,老韩的父母对这个徐女士非常满意,敦促两人尽快结婚。一个月后,两人在双方父母和众多长辈的见证下,匆匆办理了结婚仪式和婚宴,双方后登记结婚。
老韩提到,他的婚姻遂不能说是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但也是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在与徐女士短暂相识后就登记结婚了,双方之间并没有多少了解,更谈不上谈恋爱。
结婚之后,徐女士为老韩生育了二子、一女,共三个子女,然而老韩对徐女士却没有任何的感情,虽然天天生活在一起,但老韩还是完全没有“家”的感觉。到是老韩的父母认准了这个儿媳,自从徐女士入了韩家的门,他们就把徐女士当作了自己的女儿,她在韩家的地位远高于老韩。
1979年老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个年代向法院起诉离婚是件天大的事,老韩起诉离婚的事瞬间传遍了村里,老韩的父母极力反对。最终,在各方的劝导和法院的调解下,老韩与徐女士自愿和好。离婚风波,就这样暂时过去了。
随着城市建设的兴起,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1981年老韩也跟着村里几个小伙一起踏上了南下打工的道路,徐女士则在家务农,照顾子女和老韩的父母。
老韩说,一方面在外打工比较忙,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见到徐女士,自从出门后自己就不怎么回家了,就算回家也是住亲戚那里。但为了家中的父母和三个子女,自己每年都会寄些钱回来。
由于长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老韩被村里人看来肯定是嫌弃糟糠之妻,在外变了心,严重的道德败坏。每当偶尔回来,村里人总会用异样的眼光看他,是像是看笑话一样。
而徐女士则被看作是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她在家照顾老人、养育教育子女,里里外外都是徐女士把持,她俨然成为了一家之主。久而久之,老韩完全成为了家里的“路人”。
一晃就是二十多年过去了,老韩的父母相继过世,三个子女也各自独立生活了。
想着也该结束这样长期在外漂泊的生活了,老韩尝试着回家与妻子沟通。但这时的他在家中早已没有了地位,面对“大权独揽”的徐女士,老韩遭到了挖苦和冷嘲热讽,两人的矛盾再次升级。
老韩毅然于2016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韩与徐女士结婚四十多年,生育了三个子女,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1979年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已有所改善并继续共同生活多年。,老韩在外打工与徐女士分居,不能证明是感情不和分居。为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未能准予离婚。
之后,2016年11月、2017年8月、2018年5月老韩又先后3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均被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9年4月,老韩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
老韩认为:自己和徐女士已完全丧失了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两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巨大,夫妻交流中,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双方不可能协商、不可能缓和,本人对婚姻充满绝望。自己已先后5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除第一次调解和好的外,另外5次法院均判决未准予离婚,这彰显了自己对离婚的决心。且自己与徐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十多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依法应当判决离婚。
徐女士则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始终认为自己与老韩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两人共同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双方不住在一起是因为老韩在外打工,并非感情不和。自己和老韩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冲突,也没有严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且自己和老韩年纪都已经大了,希望双方相互扶持共度晚年。
正如本文开头所写,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老韩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准予老韩和徐女士离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哪什么情况才算是“感情确已破裂”呢?法律列举了这样几个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北京离婚律师认为本案老韩的情况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为什么老韩明明已经与徐女士分开20多年了,法院仍然没有认定他们分居满2年呢?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只是一纸空文,只徒有形式,名存实亡。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老韩无法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硬伤就在于分居的原因,法院始终认为老韩与徐女士分居是因为老韩长期在外打工所致,而老韩又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
在此,
北京离婚律师建议老韩必须掌握并提供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比如可以在诉讼中注意陈述并确定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也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甚至是派出所,在调解过程中确定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或者双方书面签订文件,确认分居的事实。要注意分居的起始日期,非常重要!
当然,老韩与徐女士都已步入老年,老年人离婚后如何生活?如何居住?疾病何人能照顾?等等的问题也都是影响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因素,必须重视。老韩如果无法解决这里问题,法院也有可能判决不准予其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