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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多年前的遗产,祖孙几代人对簿公堂。12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张英、李怀、李洪、李红对李双的遗产(原房屋1.25间)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李双与王花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李合、李桂、李绿、李云、李建、李芳、李兰等。李双生前有二间半房屋。1990年李双病故,其妻王花1991年将房屋全部扒掉,翻建成新房。2004年2月21日被告李兰受其母亲王花委托,与开发商签订了《旧房联户开发承建合同》,在该块宅基地上又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现被告王花1991年翻建的房屋也不存在。其子李合2002年病故。李合的配偶张英及子女李怀、李洪、李红要求继承李合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合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执的房产继承是祖上留下的二间半房屋,在1991年被扒掉前未曾进行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李双的遗产其配偶王花,子女李合、李绿、李桂、李云、李建、李芳、李兰均享有继承权。因争议的二间半房屋系李双与王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中1.25间应归王花所有,其余1.25间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八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李合应继承该1.25间的八分之一。故四原告要求确认应享有李合继承李双的遗产份额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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