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残杀保险金归属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5-08 20:04:25
"1996年1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收益人栏空白。1998年5月1日晚上8时,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才五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现公安局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 [争议问题] 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对于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难,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64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徐女士丈夫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则丧失受益权。因该案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则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有两种情况,1、徐氏父母各享有1/3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 [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的动机有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给付也截然不同。根据我国《保险法》,如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予保险金。但如果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全额。本案的徐氏丈夫作为受益人之一,杀妻动机并不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执法部门已将该按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保险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丧失受益权”,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究竟归属于谁?《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供职单位在投保时没有明确指定谁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 总之,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则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应该向其它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全额,即徐氏父母应该各得保险金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