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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协议问题的马先生(化名)。他于今年初刚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之初,马先生将包括房产在内的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800万元)给了女方,自己基本上是净身出户。然而离婚后女方对其探望孩子处处设限,导致马先生基本上无法实现探望权。于是,马先生开始后悔当初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且认为自己有权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作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马先生的想法,北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虽然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的撤销理由中有“显失公平”,但这个理由并不能适用于离婚协议。原因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协议双方毕竟曾经是夫妻关系,在订立协议时除了金钱利益的考虑外,往往会受情感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将一方放弃大部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虽然马先生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理由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但马先生可以凭离婚协议就探望子女问题起诉女方,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明确自己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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