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原本婚姻和睦的刘先生(化名)与焦女士(化名)突然爆发了矛盾。起因是刘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妻子焦女士在外面有第三者。愤怒的刘先生当即提出要到法院告焦女士离婚。做了亏心事的焦女士当然不愿把事情闹大,于是与刘先生商量去协议离婚。2007年1月3日由刘先生委托律师起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均同意一周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价值100万的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同时由刘先生补偿焦女士50万元。但协议达成后,双方并没有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经亲友说合,双方重归于好。但2009年3月,刘先生又因其它问题起诉至朝阳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审理:
开庭后,刘先生拿出两年前双方为协议离婚所签订的文件,请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将亚运村的房产判归自己,同时补偿焦女士50万元。焦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刘先生所主张的房产分割方式表示反对,理由是目前该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元,因此刘先生应补偿自己100万元。最终,法院没有认同刘先生关于房产部分分割的主张,而是支持了焦女士的观点,判决离婚的同时要求刘先生在取得房产所有权后7日内补偿焦女士100万元。
离婚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是双方于二年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婚姻律师认为,作为一份牵涉人身、财产双重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签订的最主要目的及前提是双方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后才可以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刘先生与焦女士虽然在二年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按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当然也丧失了履行的意义。该协议已为双方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行为所解除。如果坚持认为该协议有效,不仅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焦女士的财产权益(二年内该房产价值已增长一倍,继续按当初的协议执行,焦女士会损失50万元)。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还是从公平角度讲,法院否定二年前所签订协议的效力,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