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有时候夫妻一方出轨了,而另一方考虑到家庭和子女不愿离婚,往往要求出轨一方签下“保证书”,那么这类保证书在法律中是否有效力呢?
北京婚姻律师表示婚姻保证书虽然在法律中无规定,但是保证书中关于出具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
原告汪某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无婚生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朱某应诉后,向法官讲述了汪某婚内出轨的情节。朱某说:发现对方出轨后,汪某曾多次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并写了保证书,内容为“若汪某婚内再出轨就赔偿朱某20000元,并打断其一条腿”。可保证书写了之后,汪某再次出轨。在这场离婚官司中,朱某认为:汪某既然写了婚内保证书,就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朱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亲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称只要汪某按照保证书内容兑现承诺,履行义务,并偿还高某10000元,自己就同意离婚。针对以上说法,汪某辩称自己从未出过轨,保证书是在朱某的母亲威胁下写的,保证书中“打断一条腿”的内容也是违法的,汪某认为自己写下的保证书是无效的。西固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汪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赔偿款,也愿意偿还朱某母亲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给付补偿款共计26000元。
北京离婚律师分析:保证书如果是出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那么保证书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力的,但该效力仅限于夫妻之间,效力不得及于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保证书是原告真实地意思表示,无欺诈或者强迫的情形,并且原告存在出轨的过错。保证书中约定了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向对方赔偿20000元,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视为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