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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状告生父所引发的抚育费纠纷案,因生父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推定,确认原告系被告的亲生之子而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生父薛某每月给原告丁某抚育费25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启东某单位干部薛某,家有一个妻子和女儿,1994年8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相识了一个有丈夫和儿子的张某,两人便产生了婚外恋。不久,张某便离家另行租房,薛某也前往张处与其同居。1999年被他人告发,薛某所在单位给予了其处分。2000年1月7日,在启东汇龙镇某饭店两人同宿被公安机关处罚。事后,薛某仍与张某来往。2002年2月张某怀了孕,同年12月25日生育了一子丁某。此后薛某与张某母子俩在本地及到外地多次合影留照。今年4月15日,张某与丈夫离婚,约定丁某由张抚养。8月薛某与妻子也离了婚,后张某要求薛某给付丁某抚育费,但薛某否定丁某是其亲生子而不同意给付。为此,张某以丁某的法定人名义将薛某告上法庭,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却遭到薛某的拒绝。今年8月25日,丁某、张某及原丈夫三人经亲子鉴定,确定张某是丁某的生母,排除了张某原丈夫是丁某的生父。
法院审理认为,经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在2002年2、3月期间的怀孕是与薛某所致。薛某对丁某提出不是亲生子的异议,经鉴定,首先排除了张某原丈夫是丁某的生父,原告要求薛某作亲子鉴定,而遭被告拒绝,虽然法院不能强制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却应承担其不愿作亲子鉴定而引发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现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推定薛某为原告丁某的生父,应承担支付原告的抚育费。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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