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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1、在一般离婚诉讼中,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民诉意见》第十二条就是对《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一个特殊规定,《民诉法》虽进行了修订,但《民诉意见》并没有废除,仍需适用。根据《民诉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它的一般离婚案件还是按《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因此,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在一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分居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
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如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
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如有间断,应当从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计算两面二年的时间。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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