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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司法解释公布后大众讨论最多的条文之一。本条阐明了婚后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资助自己的孩子购置并且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的不动产理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八零后的许多独生子女在父母的资助下购置房屋不动产,父母的出资往往是投注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积蓄,通常来说父母是不会与自己的儿女签订相关协议,但如果在子女离婚时将父母出资所买的房屋归类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去,这必然侵害到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父母的利益,也和其父母当初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背离。因此,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而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子女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注资购买的,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根据双方父母出资份额进行共同持有。这条新出台的规定很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为将来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保护夫妻双方和其父母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二、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在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出现的由一方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国,每年有很多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件,其中如何分割贷款购买的房屋是法院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如果法院只单单从获得产权证上的时间来判别此不动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财产,则可能对夫妻中的一方有利,对另一方却有失公允。《婚姻法解释(三)》中是这样规定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候将按揭购房的不动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比较好,因为婚前一方向银行贷款,银行已经对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额款项,所以其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贷款购买的房屋而言,其婚后升值应该被看成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然升值,但是如果另一方在婚后有参与到还款中来,那么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而如果认定房屋为一方所有,那么其剩余的债务都有其承担,另一方没有义务承担。而婚后有进行还款行为的一方,应按照其还款额与相应金额的增值情况进行分割。婚姻法中还就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产权登记的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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